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11-11 16:3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对符合规定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有关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属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统筹项目或超出统筹项目标准的,不得从基金中列支,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
七、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八、统筹层次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在明确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我省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
各地要做好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参保单位、人员转移接续工作,妥善处理个人缴费本息和基金结余。要按照试点统筹范围,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基金进行清理核算,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作人员,在试点期间形成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独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养老保险衔接工作。
具体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规定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级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参保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中央驻冀、省直驻外省(区、市)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纳入省本级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等工作。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要求,根据全省统一经办规程,建设省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施业务、财务、档案、年金管理的一体化建设,在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全面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要求,推进相关部门间的数据联网和业务协同。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移动通信应用等多元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的全面应用。加强信息基础设施与运维机制建设,确保信息安全,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十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成立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具体落实。
(二)组织业务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明确工作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稳妥解决突出矛盾,抓紧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底前启动。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本意见政策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