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2018-04-27    点击:


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冀宣文[2014]39号)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为加强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根据省委《关于强化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构建大宣传格局的意见》(冀字[2013] 15号)的精神,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省事业单位中试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1.全省事业单位中,在管理岗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

二、职务名称

2.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名称为:

(1)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员、助理政工师;

(2)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

(3)高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正高级政工师。

三、岗位设置

3.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结构比例,以全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为基数核定。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高、中、初级的总体结构比例为136

4.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坚持按岗评聘,评聘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开展。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总量的核定、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申报评审聘用数量的下达及省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申报评审聘用数量的分配。

6.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及所辖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申报评审聘用数量的下达及市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申报评审聘用数量的分配。

7.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申报评审聘用数量的分配。

8.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岗位。

9.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设置的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最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

10.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纳入管理人员基数,按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四、申报评审

11.省委宣传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参评条件的制定。

12.省委宣传部组织全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业务考试、组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委会、制发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证书。

13.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高级和省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中级、初级的评审工作。

14.各设区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中级和市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初级的评审工作。

15.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县(市、区)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初级的评审工作。

16.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申报的条件和程序按新修订的《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五、聘用及工资待遇

17.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下达的年度申报评审聘用数量,凭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证书,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权限,履行岗位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1-3年,明确受聘者岗位职责、聘期目标。聘用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续聘、竞聘或解聘。

18.省直属事业单位正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中级政工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初级政工师由单位审核聘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19.省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正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中级政工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初级政工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单位聘用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0.各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的聘用,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确定。

21.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聘用后,正高级政工师参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兑现工资待遇;高级政工师参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兑现工资待遇;政工师参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助理政工师参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兑现工资待遇;政工员参照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六、组织领导

22.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稳定和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在申报和评聘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思想政治专业职务岗位评聘工作的平稳开展。

23.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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